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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安全、稳定、有序地参加体育培训活动,本人本着自愿、实事求是的原则,作出以下承诺: 本人承诺自己的身体没有心脏病、呼吸系统等方面的疾病,身体健康状况完全可以参加日常的体育活动培训,如有隐瞒,愿意在运动过程中如出现任何由于身体疾病导致的后果,相关责任全部由监护人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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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所: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祝寿巷11号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52440104747578644H
联系人:劳老师 联系电话:181249197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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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甲乙双方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实、信用的原则,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,经协商一致,订立本合同。
1、课程名称:{{ clickBtnData.name }}
3、课程顾问(经办人):劳老师
4、总课时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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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
(节)
5、每次培训课时: {{ clickBtnData.materialCost }} 分钟/节
6、上课时间:{{ clickBtnData.time }}
7、周中班开课日期: 2024年9月9日
预计结课日期 :2024年12月27日
周末班开课日期: 2024年9月7日
预计结课日期 :2024年12月29日
7、上课日期:{{ clickBtnData.startDate }}-{{ clickBtnData.endDate }}(法定节假日不安排上课)
8、培训方式:面授课
9、授课教练已具备教师/教练员/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,教练姓名:{{ (clickBtnData.description || '').split('@@')[0] }}
10、培训地址:
小学部祝寿校区: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祝寿巷11号
小学部光孝校区:广州市越秀区净慧路90号
中学部: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83号
(一)培训费用合计:{{ clickBtnData.total }} 元 ,由以下部分组成:
1、课时费:
{{ clickBtnData.unitPrice > 0 ? clickBtnData.unitPrice : "" }} 元/节
210元/天
。
2、培训资料费: 0 元。
3、学员证:
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了维护学员的安全和规范日常管理,实行刷卡管理制度,学员每天必须刷电子学员证签到,学员证是青少年俱乐部学员的身份凭证,无卡者谢绝入校, 学员证仅免费发放一张,遗失需重新补办,自费购买,工本费10元/张,请妥善保管。
4、契约提示:
4.1、如因培训班原因造成学员缺勤,给予补课或退费。
4.2、因恶劣天气预警达到政府规定培训停课要求,给予统一补课。
4.3、因学员自身原因请假,缺勤,不予补课、顺延或退费。
(二)付费时间
乙方于 {{ clickBtnData.createTime }} 前付款共计 {{ clickBtnData.total }} 元。
(三)付费方式
微信支付
学杂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: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中山六路支行
学杂费专用账户:3602014109001928001
(四)甲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一个学期超过5000元的费用 。甲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,足额留存学习保障金,保障其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学活动。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合法票据。
从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开始,本合同生效。
(一)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,合同双方应提前三日协商一致。
(二)甲方或乙方更改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另一方。
(一)甲方应依照法律、法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,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依法管理。
(二)甲方应为监护人提供学生接受培训的表现、成绩等信息。
(三)甲、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,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课程转让于第三方。
(四)甲方应在其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教育培训资质证书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,并提供与其资质和承诺相符的教育培训项目。
(五)甲方应当加强消防、食品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,落实安全防范措施,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,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,保障学生安全。
(六)学生上课结束后,应由其监护人接走,甲方应保证其安全,不得允许其私自离开。
(一)甲方不得泄露、散布乙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,不得擅自将乙方的姓名、肖像、影像用于商业宣传。
(二)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,不得擅自对教学培训活动进行拍照、录像、录音。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材料或课件,乙方不得擅自复制、散发、销售,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。
(一)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培训合同,或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,应退还剩余培训费用。
(二)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,甲方应退费剩余学费百分之九十的培训费。
(三)甲方应在该期培训班课程结束后第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应退费用。
(四)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均属违约行为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,双方应当协商解决,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,按下列第二种方式处理:
(一)向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(二)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。
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,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执行。
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共肆页,一式二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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